一、概念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骗购外汇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获取外汇,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 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是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二、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19981229) 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19981229) b.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c.两高一部《办理骗汇、逃汇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三、四](19990607) d.最高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0901) f.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2022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