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诈骗
2003年7月,被告人金某某承建无锡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开发的长江绿岛国际公寓土建工程后,欠下大量个人债务。2007年5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为偿还债务,指使其亲戚金某某与无锡市民泰公司商谈借款事宜,又指使其亲戚杨金喜伪造了苏兴公司董事长王顺源的身份证,假冒王的身份与民泰公司经办人见面,并在苏兴公司对某某公司的债权转让、质押等处分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后被告人金某某在假借苏兴公司的名义转让非该公司承建的绿岛工程尾款,并将已作抵押的房产进行虚假担保,骗取民泰公司信任的情况下,冒用苏兴公司的名义,以自己为担保人与民泰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骗取了民泰公司人民币240万元,该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能偿还。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4年4月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金某某以承建工程、偿还银行贷款、支付工资等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的方式,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分别向多人变相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27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