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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岑某某等八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岑某某、姚某某曾追随“何老四”等人在无锡市刘潭地区形成一定势力。随着“何老四”、姚某某等人相继被判刑,岑某某带着周某某等人在刘潭地区逐渐形成一定非法势力。2002年10月至2004年底,被告人岑某某先后指使被告人周某某、梁某某及刘某某、田某、刘某山等人先后到冯某某在昆山的屠宰场“看场子”。

    2004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刑满释放回锡后,与被告人岑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在无锡市刘潭、黄巷地区逐渐形成了一股主要以安徽籍人员为主,并有相当数量的“两劳”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组成的恶势力团伙。在这一非法组织中,形成以被告人岑某某、姚某某为组织、指挥者,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及吴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孙某、梁某某以及刘某山、王某某、田某某、谈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格局,主要人员稳定,组织结构严密。2005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及吴某某、田某、任某某等人曾开会推选带班人,各自挑选“大哥”。

    在这一非法组织中,部分人员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部分人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支持组织内人员生活及组织活动的需要。被告人姚某某曾以海鲜馆开张为名,向刘潭市场的经营户发放请帖,借机敛财、张扬名声,并通过在月星网吧中非法经营赌博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姚某某、黄某某及田某等人曾在刘潭市场向经营户收取“管理费”、“保护费”,并且控制部分市场的蔬菜、水产经营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通过控制无锡市北塘区猪肉批发市场的经营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部分人员还在刘潭市场向他人强拿硬要、强行推销茶叶、月饼等;还通过为他人打架等收取“军费”(好处费)。为了方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人员还准备了铁管、鱼叉等斗殴工具,分别集中存放在姚某某月星网吧后院(即岑某某原住处)、久力浴室、原王某某经营的理发店等处。部分人员除进行违法活动外,还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无锡市北塘区猪肉批发交易市场及刘潭市场形成非法控制,在刘潭、黄巷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该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罪行

1、关于岑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孙某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5年10月l6日晚8时许,被告人岑某某、王某某应潘荣生(另案处理)要求,纠集被告人孙某及田某某、王某某、刘某山(均另案处理)等共20余人,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管、“苗子”、“鱼叉”等工具,在无锡市黄巷街道梨庄村梨南苑小区附近,与戴某某、魏某(均另案处理)纠集并携带砍刀的童某某(男,22岁)及王某、张某、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斗殴,致童某某当场死亡。

2、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

⑴、被告人岑某某因其堂舅对同在无锡市五河新村五河桥附近设摊经营熟菜的文某某不满,即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将文某某的摊位砸掉并将其赶走。在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下,被告人孙某及田某某于2005年3月16日18时许,各持一把砍刀至文某某摊位,将文的头部砍伤,并将其摊位掀翻,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及田某某得到了被告人岑某某支付的“好处费”。

⑵、2005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无锡市刘潭菜场门口,因顾某某骑摩托车在其身后按喇叭要其让路,即与顾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随即纠集田某某等3人对顾某某进行殴打,其中一人从水果摊位上取得一把刀将顾某某砍成轻伤。

⑶、2005年6月26日,在受人之托的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下,被告人孙某及田某某等人于16时许,各持长矛、长斧等工具至无锡市利民摩配市场吾亚运输公司,将该公司门玻璃、饮水机砸毁,并将汪某某砍伤。

⑷、2005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入黄某某及谈某某、郝某某等人在无锡市刘潭菜场门口夜排档因吃饭不付钱,被摊主的弟弟王某某赶走。后被告人黄某某与田某等10余人持砍刀至夜排档,对王某某殴打,并将王某某砍成轻伤。

⑸、2005年8月12日晚,姜某某等人与顾某某发生矛盾,为报复顾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与吴某某进行了合谋。在吴的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持礼花弹与被告人孙某等6人分乘3辆摩托车,于当日23时许到达无锡市黄巷街道前村村华云二路34号,向该处的浪情休闲屋及附近一烟酒店扔了3颗礼花弹,其中一颗爆炸,致使烟酒店中的被褥及简易棚棚顶起火,引起周围群众恐慌。

⑹、2005年10月11日下午,贺某某受人之托至无锡市刘潭市场,以短斤缺两为借口,向螃蟹摊主周某某寻事。第二日上午,贺某某等4人又至周某某摊位,以解决短斤缺两问题为由向周利林勒索钱财,后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郭某某及吴某某、田某得知此事后,至周利林螃蟹摊位,将其螃蟹摊位砸掉。

3、关于姚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的事实。

⑴、2005年5月中旬,被告人姚某某得知其兄姚某某在无锡市刘潭菜场劝阻史某某与刁某某妻子争吵时被史误咬伤右前臂,即纠集人员对史某某夫妇进行言语恐吓,并通过刘某某向史某某敲诈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姚某某得款3000元,姚某某得款5000元,刘某某得款200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郭某某又以此为借口,以言语恐吓的手段向刁某某敲诈得人民币2000元。

⑵、2005年8月l4日,无锡市广石路地区因施工被挖断电缆线,被告人姚某某即以影响其网吧经营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向施工队施加压力,后敲诈得人民币4万元,其中被告人姚某某得款1.5万元,王某某分得1万元,余款由他人所得。

4、关于黄某某、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

    2005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无锡市锡澄一支路文达游戏厅中因玩游戏输钱而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携带砍刀、斧头、钢管等工具至文达游戏厅,将店内2台游戏机损毁,价值计人民币5.9万元。

5、关于岑某某、周某某非法拘禁的事实

    因被告人岑某某的女友罗某某与吕某某在同居期间产生经济纠纷,被告人岑某某以帮助罗某某向吕某某讨回欠款为由,于2005年10月8日3时许,指使被告人周某某及刘某某、刘某山、岑某林(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捆绑等手法,在无锡市惠飞大厦停车场将吕某某挟持至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内,并将吕先后带至无锡市梅园第三屠宰场、安徽省郎溪县港南乡一小屋内及无锡市振达大酒店等处进行禁闭。期间,被告人岑某某等人采用捆绑、殴打等手段要求吕某某写下借条、还款协议等字据,至20时许,在扣押了吕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车牌号为苏BG6568的中华牌轿车后,才让吕某某离开。

6、关于岑某某、姚某某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5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姚某某因其朋友蔡某某在无锡市玉蝴蝶娱乐总汇与他人发生争执,经与被告人岑某某联系后,两被告人分别联系、纠集百余人至该娱乐总汇门口准备斗殴,后因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而未得逞。尔后,被告人岑某某、姚某某至蔡某某的朋友陆某某家,由被告人岑某某以“出场费”为由,向陆某某索得人民币3万元,供参与人员分拆。

(三)、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被告人梁某某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3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得知在无锡市民丰路美好阁理发店做工的何某某与刘某等人发生争执,即至该店,并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被告人粱某某等10余人即持砍刀、钢叉、钢管等工具至该店与刘某等3人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致刘某被砍成右侧肢体偏瘫,左眼球摘除、颅脑外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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