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函[2007]100

 

颁布日期:20070911  实施日期:200709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此复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