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四)客观方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20260501)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六)》(2006.6.29)第八条、《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二十九]修改。 b.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二、三、七至十] c.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第十一条(20220515废止)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216)第十条 e.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0418)第七、八条 f.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0515)第十一条 g.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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