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处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11216 公通字[2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以及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的权威和形象,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大惩治此类违法犯罪力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骗取财物、荣誉、地位、待遇、感情等,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以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条 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诈骗手段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伪造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题词、书法、绘画或者合影照片、音频、视频等,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 1.冒充国家机关中真实存在或者虚构的工作人员、军人的; 2.冒充虚构的国家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军人,易让他人信以为真的; 3.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4.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制造假象,诱使他人误以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的。 第六条 实施招摇撞骗,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查办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存在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情况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法《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4.17)第四条 b.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11216 公通字[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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