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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一、概念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仍决意雇用。如果不知是军人或者虽然知道是军人但不知道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如误认为是退役、转业军人或被开除军籍的军人等,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否则也不能构成其罪。军人,既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又包括战时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军人。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不构成犯罪的军人。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雇用,是指以货币、物品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有偿聘请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简言之即为有偿地使用他人的劳动力。其既可以是长期的,又可以是短期的;既可以是在战时,又可以是在平时,但这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二、处罚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追诉标准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相关司法解释

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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