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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聚众哄抢罪

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三者占用。

(三)客体

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社会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合起来,抢夺公私财物。

第一,必须是“聚众”哄抢。

第二,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

第三,哄抢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产;

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对聚众哄抢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江苏省规定数额较大以3千元为起点。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江苏省规定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等等。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第十四条

b.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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