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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也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的函件。

(四)客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但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通信自由罪】

三、相关司法解释

a.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四(二)]

b.高检《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198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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