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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四)客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

二、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江苏省规定(苏高法[2017] 243号):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江苏省规定(苏高法[2017] 243号):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⑴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⑵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⑶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⑷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⑸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⑹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⑺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三).2(四)(五)] (20010121)

b.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20100507)(20220515废止)

c.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法发〔1996〕32号19961226)(20130114废止)

d.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 243号 20171222)

e.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五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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