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政策院研究室《关于对范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经研究,倾向于同意你局意见,即范×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2012年10月17日)

(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经[2012]898号 20121026) 范×利用其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将小区警卫室用房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上一篇: 两高《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