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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政策院研究室《关于对范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经研究,倾向于同意你局意见,即范×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2012年10月17日) (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公经[2012]898号 20121026) 范×利用其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将小区警卫室用房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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