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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贺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一、案件概览

2016年3月2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贺某在到达南京铁路南站进站安检时,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象牙制品13件,同日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立案侦查,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由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6日南京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以被告人贺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起诉,同年9月9日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院以上述罪名提起公诉。2017年7月2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被告人贺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6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贺某到达铁路南京南站准备进站乘车,在进站安检过程中被安检员王某从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象牙制品13件。而后,安检员王某向南京南站派出所报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贺某非法运输的象牙制品共计净重8.793千克,价值人民币366378元。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事人亲属在案发后通过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jsxb365.com)找到本中心寻求帮助。经商谈,要求本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及时把案件事实搞清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对其自2015年7月18日离境至2016年3月24日入境期间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了解;二是就本案的定性充分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沟通。在此期间,辩护人多次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就本案的定性阐明自己的意见,并提供证据线索要求办案机关补充相关证据,但本案虽经补充侦查,辩护人的观点并没有得到采信,相关证据也没有调取。三是多方调取相关证据。在侦查和公诉机关坚持已见的情况下,辩护人远赴泰州、江西、盐城等地调取了船员聘用合同及补充协议、海员证、船员服务簿、证人周某某及朱某某的证言、会见贺某的笔录等相关证据,同时提请审判机关调取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全部被审判机关采信,并据此改变了本案的定性。由于定性的改变,被告人的刑期由法定的十年以上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最终判处法定的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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