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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犯罪立案追诉又有新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补充规定》对刑法规定的15个犯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增加或修改。这15个罪名是:

1、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2、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

5、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6、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7、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8、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10、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11、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12、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四款)

1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14、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15、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规定全文:http://www.jsxb365.com/index.php/article/read/aid/1667

罪名解析:http://www.jsxb365.com/mingci/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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