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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研究
 
强迫劳动罪的情节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所谓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要求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在罪状上取消了“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有观点认为,只要实施了强迫劳动的行为,就应当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无须围绕情节是否严重进行审查。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一、应全面考量强迫劳动罪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犯罪的处罚轻重,取决于社会杀害性的大小。尽管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对强迫劳动罪在罪状上取消了“情节严重”的规定,但并不当然的得出“只要实施了强迫劳动的行为,就应当对行为人定罪处罚,而无须围绕情节是否严重进行审查”的结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强迫劳动罪,不能脱离罪量的考察,以刑法在罪状中没有明文规定“情节严重”为由,主张对强迫劳动无须考察罪量的观点,无疑忽视了“但书”的规定精神,割裂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内在联系。

二、应严格适用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刑法评价

对于强迫劳动的规制,除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外,相关法规也对强迫劳动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强迫劳动”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其法律后果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不同的形态。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其他法律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时才能适用刑法。

    三、应客观把握强迫劳动罪的情节认定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92期第867号指导案例,对立案标准和情节严重作出了如下指导性的认定:

1.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迫劳动行为,一般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1)强迫3人以上劳动的,或者虽未达到3人,但强迫劳动持续时间长的;

(2)强迫未成年人、严重残疾人、精神智力障碍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度的人或者其他处于特别脆弱状况的人劳动的;

(3)采取殴打、多次体罚虐待、严重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正常人通常无法抗拒、难以抗拒的方式强迫劳动的;

(4)从强迫他人劳动中获利数额较大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似可参考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确定。

2.根据强迫劳动罪的罪状及实践中此类案件审理情况,可以结合如下一项或者几项情形,对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进行认定:

(1)被强迫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的;

(2)被强迫劳动者属于未成年人、严重残疾人、精神智力障碍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度的人或者其他处于特别脆弱状况的人,且人数在3人以上的;

(3)以非人道的恶劣手段对他人进行摧残、精神折磨,强迫其劳动的;

(4)强迫他人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或从事常人难以忍受的超强度体力劳动的;

(5)因强迫劳动造成被害人自残、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但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严重犯罪的;

(6)强迫劳动持续时间较长的;

(7)因强迫劳动被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处理、处罚过,又实施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

(8)强迫他人无偿劳动,或所支付的报酬与他人劳动付出明显不成比例,行为人从中获利数额巨大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似可参考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

(9)其他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深、动机卑劣以及强迫程度高、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的情节。

3应当准确区分一罪与数罪。需要注意的是,强迫劳动使用的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往往容易侵害公民其他人身权利构成其他犯罪,因此,在强迫劳动案件中,应当准确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限制人身自由属于强迫劳动的手段行为,对行为人仍应以强迫劳动罪一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强迫劳动本身已构成强迫劳动罪,又在日常工作中,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死亡的,则分别构成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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