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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一、概念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收、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军事征收、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

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军事征收、征用,既可以是对有关单位的征收、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经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征收、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依照本法第451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虽有拒绝军事征收、征用行为,但不是发生在战时,亦不可能以本罪论处。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且情节严重的,才可构成本罪。虽在战时拒绝了军事征收、征用,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三次以上的;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处罚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追诉标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九十九条

b.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修改(20090827)

c.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六条(公通字[2017]12号,2017年4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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