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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战时造谣惑众罪

一、概念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我军是人民的军队,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是我军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区别于其他军队的优势所在。军人战时造谣惑众的行为,造成官兵思想混乱,情绪动荡,士气低落,斗志涣散,破坏了战时宣传舆论秩序,最终将导致军心动摇,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二、处罚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

  2.情节严重的:

目前无明确规定。

3.情节特别严重的:

目前无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20130328)

b.《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一条修改。(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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