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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刘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故意杀人、抢劫、聚众斗殴案

    1、2008年9月7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夏某、刘某某、周某、郑某、时某时、夏某某、卞某某等人在连云港市新浦区“贝斯特”迪厅与王某民等人发生碰撞,继而双方产生纠纷,被保安制止。后王某某、夏某、刘某某、周某、郑某、时某时、夏某某、卞某某等人离开“贝斯特”迪厅,王某某从迪厅附近花坛里取出事先藏匿的两把砍刀,自己留下一把,将另一把递给卞某某,后又将支撑树木的棍棒拆下并截断,在场的其他被告人各持一个木棍在“贝斯特”迪厅门口等候。当王某民等人从“贝斯特”迪厅出来后,王某某持砍刀对王某民头部、身体砍打,其他人亦上前围攻。王某民逃进停在附近的高东平驾驶的出租车内,王某某等人仍继续追打,并将出租车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44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民头皮裂创,累计长度达11.3cm,躯干、四肢裂创,累计长度达30.3cm,左肩峰骨折,左侧气胸,属轻伤。

    2、2008年9月21日晚24时许,被告人时某成、徐某某和夏某等人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振大超市”附近游荡时,无故殴打行人刘某伟(男,1990年10月12日生)、居某某(男,1991年2月8日生),被告人时某成抢走居某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0元)。

    2008年9月22日晚,刘某伟、居某某、刘某、居某州等人出于报复的动机,经预谋携带两根铁管到连云港市新浦区“振兴大厦”旁守候夏某等人。同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时某成、夏某、夏某某、周某、徐某某等人乘坐卞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从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到新浦区“贝斯特”迪厅跳舞,途中从被告人王某某家取两杆红缨枪、两把砍刀、钢管若干放到车上。当晚,被告人刘某某、夏某、徐某某、夏某某在迪厅附近路边遇到几名青年,其中一人朝他们望,夏某以看不顺眼为由,与徐某某殴打该青年,该青年被打跑,刘某某、夏某、徐某某、夏某某等人随后追赶。经过“振兴大厦”时,守候在该处的刘某伟认出夏某,刘某伟、刘某便持铁棍追赶,居某某、居某州紧随其后。在“振兴大厦”前广场追到夏某,刘某伟、刘某、居某某、居某州对夏某进行殴打。刘某某见刘某伟一方人多,遂打电话纠集王某某等人。王某某接电话后即带领周某、时某成乘出租车赶去,同时叫卞某某等人随后赶去。王某某携带两根红缨枪、周某携带一根钢管与时某成至“振兴大厦”前,刘某、居某州见状逃跑。王某某将一根红缨枪交给刘某某,周某持铁管对刘某伟、居某某各打一下后铁管被时某成夺去。此时,逃到旁边的刘某伟,被刘某某、时某成、夏某某、周某、徐某某追上,刘某某持红缨枪向刘某伟身体连刺两下,刘某伟倒地后,刘某某、时某成、夏某某、周某、徐某某又上去对刘某伟进行拳打脚踢。王某某用红缨枪杆击打居某某头部,时某成用钢管对倒地的居某某头部、身体击打,夏某用拳脚对居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用红缨枪杆对居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乘坐由卞某某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刘某伟、居某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居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刘某伟系被锐器刺破心脏及下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板浦派出所投案。2008年9月2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新东派出所投案。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卞某某主动到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警大队投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多名被告人的亲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一定赔偿,其中被告人夏某的亲属赔偿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赔偿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夏某某的亲属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时某时的亲属赔偿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郑某的亲属赔偿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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