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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江阴某某铝业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江阴某某铝业有限公司在进口贸易中,为谋取非法利益,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与台湾某某公司商定采用低报进口货物价格的方法进口电解溶剂,偷逃进口环节税款。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间,江阴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从台湾某某公司进口电解溶剂等货物14票计223.02吨,被告人茆某某明知台湾某某公司提供给江阴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的系虚假报关单证,仍向江阴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行通关走私,进口货物的所有货款由江阴某某铝业有限公司直接交由台湾某某公司的员工李某某等人收取。经江阴海关计核,上述进口的货物完税价格计人民币6662782元,走私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898904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2111147.81元,已缴税款558965.55元,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155218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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