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2001]1

 

颁布日期:20010108  实施日期:2001010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一月八日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