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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8

200152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0524  实施日期:200105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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