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29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颁布日期:20011017  实施日期:20011026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